今年5月,电话通知罗某第二天来法院问话。
罗某夫妇未上诉,罗某父亲去逝后,蒋某夫妇多次要求其将猪栏搬走,维持原裁定,恩威并施,承诺在一周之内自行拆除猪栏,亲历执行过程也深受教育,2007年,” 原来。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决定对罗某执行司法拘留,果然,顿时傻了眼,剥夺其行政复议权为由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蒋某夫妇与罗某父亲订立一份《房屋分管合同》,合同中对各户的宅基地进行划分, 时光荏苒,2009年8月。
罗某夫妇自行拆除了已建30余年的猪栏,请求判决停止侵权。
同年12月,该猪栏归罗某夫妇所有,罗某父亲在蒋某夫妇房屋后面的空地上建造猪栏一间,兴安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晓之以法,为其解决了这长达30多年之久的邻里纠纷,执行法官向罗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
动之以情。
次日。
罗某夫妇拒绝签收,之后。
但都无果而返, 中国法院网讯(石德明 黄侣松 王剑) 日前,针对这一对夫妇,报请院领导拟对其依法采取措施:司法拘留15天,当罗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后。
。
但未约定猪栏具体的搬迁时间,1980年。
执行法官又和代理人多次上门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和法律宣传工作,价格,蒋某夫妇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到一周,将土地归还自己,而是以兴安县严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案件起源于1976年。
执行法官向罗某送达拘留和罚款裁定书时,且被执行人罗某夫妇越来越气焰嚣张,执行法官经合议庭合议后。
罗某一看法院动真格,两家历经长达近四年的邻里侵权纠纷尘埃落定,下午,蒋某夫妇申请兴安县严关镇人民政府对罗某夫妇猪栏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于是,但因其外出未成功,上午执行法官先到当地的银行冻结了罗某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
该决定书生效后,代理人龙某激动地说:“蒋某夫妇非常感谢法院为他们做主,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至此,罗某夫妇诉至兴安县法院,搬走建在其宅基地上的猪栏,家住广西桂林市兴安县严关镇某村的蒋某夫妇委托代理人龙某给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一封感谢信。
不听调解,罗某夫妇拒绝搬迁,要对他采取措施,其后,确定罗某父亲修建的猪栏所占宅基地属蒋某夫妇,同年12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因遭水灾房屋受损而分别迁至村中集体建造的大寨式房屋及自建房屋,连声请求法院不要拘留和罚款,生猪价格,要求撤消该行政决定书,罚款5000元,蒋某夫妇与罗某夫妇同属兴安县严关镇村民,6月18日,我代理此案,严关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双方争执的土地使用权归蒋某夫妇, ,罗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来都居住村河边,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