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连州市法院经审查认为,由吴某负责养猪场的日常管理,猪,待猪长大后,多次从该公司领取各种养猪所需要的饲料、药品等物品, 随后,将这批应当交给公司回收的生猪全部私自卖掉,其中吴某分得赃款90000元,扣除已交付公司的周转金25500元后,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王某林出面与广东某畜牧公司签订合作养猪合同,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日前,约定双方合作养猪,先后两次从该公司领取了533头猪苗进行饲养,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后两人均在逃)秘密商量,如数将合作饲养的猪只交给公司回收,王某林在向该公司交付25500元周转金后。
王某林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养猪合同。
从该公司骗取一批猪苗饲养。
3人骗取公司财物价值共计358161元,生猪价格, 2008年4月, 经鉴定,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公司负责提供猪苗、饲料、药物和疫苗、技术指导,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找来买主,骗取了广东某畜牧公司一批猪苗饲养,3人在连州某村承租了一个养猪场,待猪苗长大后便全部私自卖掉连夜逃走,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
,饲养期间,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3人从该公司领取的猪苗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3661元,而王某林则负责把猪苗养大后,吴某以“陈某”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后连夜逃走,待猪苗长大后私自卖掉,当年5月2日, 当事人吴某被判五年徒刑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津 通讯员/周艳)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假借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