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治污进程相对缓慢,某养猪场被督察组点名批评
今年夏天,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深入推进,6个督察组对河北、黑龙江、江苏、江西等10省区开展“回头看”工作,10月中旬,督察组向政府反馈了“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意见,对于十省区的环境整改情况,督察组是这么评价的:
广东、河北、江苏取得显著进展和成效;
宁夏、内蒙古、河南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江西、云南、广西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黑龙江,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
从以上评价中不难看出,黑龙江省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相对缓慢,据了解,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465家,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为46.5%,通过环评审批的比例仅为46.8%,且设施不正常运行、废弃物随意排放等违法问题普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严重。
10月23日,某集团在肇东市建设的两家年产10万头的生猪养殖场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向厂区外草甸偷排高浓度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环保督察组点名批评。
养殖场关停禁养如何补偿
黑龙江省养殖场污染问题依然很严重,未来一段时间的关停禁养工作还会继续,本文简要地为大家分析一下畜禽养殖行业关停禁养的补偿问题。
2017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治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提出了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治理原则,变直接关停为综合资源化利用废弃物。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明确指出,对于存在环保问题的畜牧养殖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有以下几项:
1、土地补偿和附属物补偿,这一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费用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附属物包括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用水用电环评处理设施等,按照重置费计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计算该项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养殖与其他行业略有不同,它是有循环的,比方说三个月一个批次,拆迁打乱顺序可能导致养殖场两年之内建不起来,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按照每批次来计算养殖场的损失更加合理。这方面实践中有成型的例子,比如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辽宁营口代理的一个养鸡场的孵化基地的案子,因拆迁导致其两年不能完全恢复经营生产,而且两年之内养殖家禽大概是三-四个批次,每个批次带来的损失额度也是一定的,所以按照批次补偿给养殖户是合情合理的。
3、搬迁费用、搬迁损失,搬迁费除了将养殖场所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
4、各项奖励费用,政府为了早日完成禁养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养殖户尽早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禁养区内。具体奖励数额由具体的项目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实施意见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