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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猪调运新规定:禁止超过30公斤商品猪调入育肥

来源:    2025-08-24 10:26:37   查看:  次

  当前生猪行业内卷加剧、二次育肥扰乱市场,且越南非洲猪瘟肆虐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动物疫病防控相关通知,明确东部区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山东省用于育肥。

  近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动物疫病风险监测评估,坚持开展非洲猪瘟包村包场排查和入场采样监测,做好监测排查、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重点做好生猪圈舍、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场、交易市场、运输车辆等场所和设备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非洲猪瘟等传染病扩散。



  而在《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入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东部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以外省份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及屠宰用生猪允许调入;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山东省育肥。

  如果是东部区外相关企业想申请生猪调运(如卖猪),则必须要具备以下严格条件,比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当地部门登记备案,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无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这一规定背后可能有两大重要指向。

  一方面,当前养猪行业推进“反内卷”,控制二次育肥是重要举措。自5月以来,牧原、温氏股份等企业不再对二次育肥客户出售商品猪。此次山东省强调“东部区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山东省育肥”,限制二次育肥的意图明显。

  另一方面,山东省一直是全国十大生猪出栏大省之一,也是猪肉产销大省,境内屠宰企业众多。7月25日广西那坡县发生1起非洲猪瘟,邻国越南的非洲猪瘟已在全国34个省份蔓延。出于防控非洲猪瘟的需要,山东省出台此项“禁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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