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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处罚款50000元!

来源: 网络   2025-08-16 10:49:52   查看:  次

  烟台莱州市农业农村局1月21日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区域存在私自宰杀生猪的行为。莱州市农业执法人员与公安局食药环执法人员立即组成专案组到举报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正在屠宰作业,有杀猪架、起重机1台,钩子3个、刀具2把,已经劈开的猪胴体6片、猪头4个、猪蹄子16个和尚未劈开的猪体1头(已去头、蹄,未去内脏、猪毛)。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当天发布的猪价格、莱州市三家定点屠宰企业询问价格及当事人口述价格,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计算猪胴体等生猪产品总货值8485.9元。虽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可以不实行定点屠宰”,但当事人宰杀购买的生猪自述“给养殖户邻居分2头,剩下的准备卖了”,因此当事人的屠宰行为不应认定为自宰自食,当事人张某某承认其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活动的违法事实。其屠宰的生猪未流入市场,未对社会公共食品安全造成危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屠宰的生猪未流入市场,未对社会公共食品安全造成危害,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获的生猪产品(去头蹄未去内脏、猪毛的猪体1头、猪胴体6片、猪头4个、猪蹄16个)及屠宰工具(钩子3个、刀具2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私屠滥宰严重威胁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不仅易引发动物疫病传播、危害群众健康,扰乱定点屠宰管理秩序。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多藏匿于城乡接合部或偏远乡村,且常于夜间实施,执法面临人身安全风险及“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等挑战,需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及时响应群众举报、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惩私屠滥宰,既是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零容忍”的直接彰显,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实践范例,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者,警示从业者严守定点屠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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