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未依法对石耶镇履行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并针对行政机关的整改行为开展跟进调查,对于行政机关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的,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猪肉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规范生猪屠宰与检疫是推进农产品质量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案系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及保障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简称秀山县农委)负责秀山县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2021年1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巡查中,发现石耶镇、平凯街道、乌杨街道、兰桥镇等地多家私人屠宰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长期从事生猪屠宰并对外销售,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2021年4月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向秀山县农委发出秀检检四行公建〔2021〕Z8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委切实履行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被告秀山县农委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屠宰生猪行为,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2021年5月27日,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书面回复,称截止2021年5月27日,在乡镇(街道)、公安的通力协作下,已对官庄街道、乌杨街道、平凯街道、梅江镇、石耶镇、兰桥镇、峨溶镇7个乡镇(街道)8个生猪私屠滥宰窝点予以取缔,并现场拆除私屠滥宰工具。
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发现田某华等人仍在原址上继续从事非法屠宰,石耶镇生猪私屠滥宰违法情况仍然存在,被告秀山县农委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职责不充分、不全面,执法整治不到位,遂于2021年11月9日以秀检检四行公诉〔2021〕Z2号行政公益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对石耶镇生猪屠宰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后,被告对石耶镇生猪私屠滥宰进行取缔并进行市场白板肉整顿行动。2021年12月1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秀山县农委怠于履行石耶镇生猪私屠滥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后期履职情况的说明》载明石耶辖区内的非法屠宰点已全部关停,私屠滥宰设施设备已完全拆除,市场销售的猪肉产品均来源于定点屠宰点,均经过检疫检验,私屠滥宰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秀山县农委未依法履行石耶镇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秀山县农委系秀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并采取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措施对生猪屠宰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从被告秀山县农委举示的证据看,其通过向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发文的方式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私屠滥宰点进行专项整治并予以取缔,被告在收到秀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于2021年5月对田某华、张某于、田某云等生猪私屠滥宰窝点进行取缔拆除,并于2021年5月14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屠宰生猪行为,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主动加强了生猪私屠滥宰监督管理活动。但从公益诉讼起诉人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看,虽然秀山县农委对生猪私屠滥宰点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多流于表面形式,其对石耶镇辖区内的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打击不严,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措施不完善,未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严格执行生猪检疫及肉品检验制度,致使石耶镇辖区内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反弹,未切实完全履行生猪屠宰监管法定职责。
公益诉讼起诉人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告积极履行对石耶镇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石耶镇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且公益诉讼起诉人亦认为石耶镇辖区内的非法屠宰点已全部关停,私屠滥宰设施设备已完全拆除,市场销售的猪肉产品均来源于定点屠宰点,均经过检疫检验,私屠滥宰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上述事实表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主动作为,已切实全面履行了对石耶镇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秀山县农委未依法履行石耶镇生猪屠宰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