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记者从《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后的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吸收总结了各地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市民群众的意见,在人大论证、政协协商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提交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二审,并报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经2012年、2017年两次修改,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治制度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及程序、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等与上位法不相适等问题逐步凸显,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条例》共41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监管职能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和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管职责,并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规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关于生猪屠宰企业设置条件及借鉴全国各省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做法,取消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与相关场所距离500米以上的规定和县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要求,明确了申报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三是完善了生猪屠宰全过程闭环式监管机制。在屠宰检疫和检验、生猪产品流通两个章节对生猪入厂(场)查验、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及生猪产品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健全和完善了生猪屠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闭环监管机制,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压实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了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了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和不合格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增加了委托屠宰管理规定,全面压实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
五是健全了种猪、晚阉猪屠宰和销售规定。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种猪和晚阉猪,应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实行标识化管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屠宰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以种猪和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六是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删除了“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乡(镇)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对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备案管理制度”“对举报生猪定点屠宰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制度”等条款内容。
七是规范了条文表述。“生猪屠宰凭证”修改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屠宰厂(场)”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
八是体现了昆明特色。结合昆明实际,明确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要符合滇池、阳宗海、牛栏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