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一头连着养殖户的“钱袋子”,一头连着百姓家的“菜盘子”。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毫无疑问在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不免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尤其是给农村的散养户带来了诸多不便,如增加成本、限制销路、流程繁琐等。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徐志新关于“要求农民集中屠宰是恶法”的言论,也再次引发关注……来看看他是怎么说的。
初衷是为了“舌尖安全”
年关将近,农户自家杀年猪,算私屠滥宰吗?现任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辛国昌曾回应过“当然不算”,因为不形成商品流通,是农户为自己肉食品安全负责。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这主要是由于,私人屠宰场往往在卫生条件、检验检疫、设备设施上难以达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能有效地遏制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如何能最小程度减少对于养殖户,尤其是农村散养户的影响?《条例》中也有提到: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实《条例》考虑到了许多方面,但重点还是在于落地实施的过程。
定点屠宰还是给农户增加了负担?
“要农民从山里走三四个小时路,带着猪到城里杀猪,集中屠宰,杀完又拿回农村,是恶法!”去年冬天,湖北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罗田县驻村第一书记徐志新曾公开谈到,“生猪集中屠宰不利于农民增收”。
而相关的视频,今年又火了。说明关心这一问题的人仍然不在少数。
对此,徐志新不仅直言不讳,还一直在发声。一年前,他作为湖北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布局的建议》。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毫无疑问在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不免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尤其是给农村的散养户带来了诸多不便,如增加成本、限制销路、流程繁琐等。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徐志新关于“要求农民集中屠宰是恶法”的言论,也再次引发关注……来看看他是怎么说的。
初衷是为了“舌尖安全”
年关将近,农户自家杀年猪,算私屠滥宰吗?现任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辛国昌曾回应过“当然不算”,因为不形成商品流通,是农户为自己肉食品安全负责。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这主要是由于,私人屠宰场往往在卫生条件、检验检疫、设备设施上难以达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能有效地遏制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如何能最小程度减少对于养殖户,尤其是农村散养户的影响?《条例》中也有提到: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实《条例》考虑到了许多方面,但重点还是在于落地实施的过程。
定点屠宰还是给农户增加了负担?
“要农民从山里走三四个小时路,带着猪到城里杀猪,集中屠宰,杀完又拿回农村,是恶法!”去年冬天,湖北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罗田县驻村第一书记徐志新曾公开谈到,“生猪集中屠宰不利于农民增收”。
而相关的视频,今年又火了。说明关心这一问题的人仍然不在少数。
对此,徐志新不仅直言不讳,还一直在发声。一年前,他作为湖北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布局的建议》。
徐志新短视频平台截图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关于“定点屠宰”方面有提到,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此徐志新认为,在实际落地的时候,一些地方却还没有按这一原则来推进。
他以湖北恩施鹤峰县为例,指出全县区域内仅设置一处生猪定点居宰厂,恩施作为湖北省内养猪大州,铁炉白族乡当地百姓主要收入来源为养猪收入,当地百姓如想出售生猪产品必须到该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居宰后可对外销售,否则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卖给生猪贩子,但铁炉白族乡距离鹤峰县城141公里山路,开车来回需八小时。
于是,增加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都成了实际问题。
因此,他建议,可以根据农民实际需要,增加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的位置,尤其是在养猪大乡等乡镇直接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
另一方面,他也认为,官方检验检疫的服务应该下沉到乡村,既方便农民养殖户也有利于食品安全。在检验检疫服务没有下沉的情况下,不应该给农民开罚单,特别是“天价”罚单既伤害了农民,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农民“自家猪肉”卖出30元,被罚款10万?最终改判!
近年来,多地都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非法销售生猪的违法行为。
1.关于对农民的“天价”罚单,在此附上一份吉林舒兰县农民田某的案例:
2.12月2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刚通报了一起因为私宰生猪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为屠宰户:
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詹某在无生猪屠宰、销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借用他人一废弃窑厂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其间,被告人詹某非法屠宰、销售的生猪,非法获利20000元。
2022年12月13日,该非法屠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生猪12头及一批屠宰工具。
广东省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量刑上,鉴于被告人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