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4年农业农村部第三期和全省1-9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11-08 10:36:41| 查看:次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024〕23号)要求和我省1-9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
对在我省生产环节兽药质量跟踪检验不合格的3批次产品(附件1),企业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报告发证(批准)机关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对在我省经营环节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产品(附件1),其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对上述经营企业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在我省使用环节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产品(附件1),其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理,对使用单位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对经营环节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
三、对部级重点监控生产企业的处理
绵阳市和内江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涉及四川锦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永久畜牧药业有限公司的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查处。按照《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省厅启动对四川锦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永久畜牧药业有限公司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认定程序。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和省兽药监察所要增加监督抽检频次。
四、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
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3)所在地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2024年11月11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官艳丽 028-85593957,158115434@qq.com
喻 赟 028-85564976,413880116@qq.com
附件:1.2024年第二季度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兽药产品和1-9月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2.2024年第二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3.2024年第二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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