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弋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售卖病猪、死猪的刑事案件,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2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销售病猪给汤某,汤某趁病猪未死亡之前又将其销往市场。2023年10月,高某某将一头死猪销售给汤某,被汤某发现。
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高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法商贩为追逐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要到正规商场超市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切勿贪小便宜。食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