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天邦食品申请预重整!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来源:企业公告 2024-03-19 13:33:40|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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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晚间,天邦食品发布公告称,拟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和预重整,此事项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具体原因,天邦食品在公告中表示,由于公司近三年生猪养殖业务市场价格较低且时有非洲猪瘟疫病扰动,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大额亏损,偿债压力持续增加。公司虽主动采取措施,先后通过出售资产等多种方式补充现金流,但成效不够显著,公司短期偿债压力依然较大,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现金流压力持续增加。公司已有到期债务无法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根据相关规定,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针对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天邦食品称,如法院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提前启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推进公司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
风险提示方面,公告提到,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院能否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此外,如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天邦食品拥有水产饲料、生物制品、生猪养殖(汉世伟)、生鲜食品(拾分味道)、新能源等业务板块。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007年4月上市。
财务方面,据天邦食品2023年业绩预告,公司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亏26亿元-29亿元,同比下降631.70%-693.05%;基本每股收益预亏1.41元/股-1.57元/股,上年同期为盈利0.27元/股。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7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18日在上海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张邦辉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由于公司近三年生猪养殖业务市场价格较低且时有非洲猪瘟疫病扰动,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大额亏损,偿债压力持续增加。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先后通过出售资产等多种方式补充现金流,但成效不够显著,公司短期偿债压力依然较大,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现金流压力持续增加。公司目前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深耕生猪养殖和食品业务多年,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精细化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拥有市场份额、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产业布局,具备重整价值。《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等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做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挽救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实现重生。鉴于此,公司拟主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通过重整提升产能利用率,降低负债率,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综上,鉴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法院能否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与相关各方沟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积极推进该事项的实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于2024年3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40。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十一条规定编制了专项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有序、高效推进重整及预重整相关工作,提升风险化解工作的总体成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即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重整及预重整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办理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前述事项的执行事宜;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重整及预重整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重整及预重整程序相关材料;推荐管理人及临时管理人;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重整及预重整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就重整及预重整事宜,接受法院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的问询;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会并陈述意见;处理与重整及预重整相关的其他事宜等。
3、为整体化解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提高风险化解的工作效率,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需要一并进行协同重整且其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该等子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重整及预重整有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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