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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1项情形都可举报,每人奖励1000元!

来源: 川报观察   2020-07-24 09:18:39   查看:  次

  今后,四川省境内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且核实确认为真者,每人可获得1000元奖金。7月21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发布《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028-85068734。
  
  《办法》明确,具体举报内容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情形。前述情形,共计十一条。
  
  举报人在提供线索、举报内容后,将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由对应的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具体举报要求上,《办法》要求,举报者必须做到以下四点。分别是,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具体奖金发放上,《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并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而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则不予奖励。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准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
 
  
  11项举报情形: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违法违规跨省调运生猪;
  
  7,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8,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9,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10,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1,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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