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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农业农村部   2018-12-19 10:14:45   查看:  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经前期大量样品检测实践,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大幅提高,已具备非洲猪瘟确诊能力。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一、疫病检测程序
  
  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各受委托实验室发现疑似阳性结果,要将疑似阳性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确诊后要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二、检测结果报告
  
  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报告检测结果。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各受委托实验室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送样单位;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在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送样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其他有关要求
  
  各检测实验室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严格开展实验室活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间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准确,特别是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第一时间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病确诊结果,并由我部负责疫情认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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