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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国际畜牧网   2015-07-02 11:03:10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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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四)大料投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 0.2% 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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