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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李克强为何对养殖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说不”?

来源: 未知   2014-11-26 09:36:13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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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面说的就是环评的两种形式,一个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针对大型项目;一个是《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项目,还特别做出了安排,就是它们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进入特别的管理目录。会从国家层面要管住大的项目。
 

  为了配合这一条的实施,在第三十二条,还专门进行了这样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从这一条看,也要对政策制定者的良苦用心有所体谅。制定者怕大家不舍得花这个钱,所以特别提示和交代地方政府要补助,当然,补还是不补、补助到什么程度,还要看各级当地政府的能力和实际情况,但中央是考虑周到了。
 

  明确了管控手段后,引导的发展方向又是什么呢?
 

  四、明确三个“鼓励和支持”
 

  第一个“鼓励和支持”,见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及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这两条合起来,其实明确了近年来困扰行业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动物粪便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是污染源?还是肥料?所以,这两条如果用一个字概括,就是解释了一个“肥”字。
 

  多少年来,“农家一枝花、全靠粪当家”早已经是亘古不破的朴实道理了。可是,在若干规范性文件中,由于污水与粪便概念混淆模糊,才导致了适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净化处理方面的问题出现。那么,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结合起来,就非常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只要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国家鼓励粪肥还田。这点内容在其它早前文件中也有触及,但都是模棱两可,这一次,这件事,说的非常清楚、明确。这是一个突破。
 

  和第十五条相关的,还有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这条的出现也很重要——就是撇清了经常和“粪肥还田”混在一起的另一个“概念”——如果你的养殖废弃物没有进入农田,那么就要适用“向环境排放”的标准了,此外,还有总量目标等卡着你,所以准备向环境排放的,一定要好好评估一下向环境排放的成本和代价。
 

  第二个“鼓励和支持”,见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这条如果用一个字概括,就是一个“种”字。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讨论的“循环经济”不是概念层面的。在农牧结合上,循环经济完全是可以“无缝对接”的,即:植物生长、动物转化、微生物分解,周而复始......一定是这样的,饲料长出来,把植物蛋白贡献给动物;动物再吃下去变成动物蛋白贡献给人类,同时把粪便贡献给土壤;微生物再把动物粪便分解形成下一轮植物生长所需的养分......没有“种”,“土地承载力”那个“原点”就无从落实。而种养结合的实施前提,又是选址的“就近”条件。如果牧场“就近”没有相适应的土地,这一条就无法做到。
 

  第三个“鼓励和支持”,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针对这一条,数年来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很多。通用的沼气技术是成熟的,但在牧场上的应用还有很多争论。在这里不单独针对奶牛饲养进行讨论。
 

  三个“鼓励和支持”说过之后,不遵守的怎么办?是不是听之任之?
 

  五、明确三个“执法层面”
 

  第一层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简单,环评手续必须全,没有的补办,并且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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