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注意
1、注意兽药有效期
兽药有效期系指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因为兽药产品在储藏过程中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造成药效降低、毒性增高,过期兽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用户在采购和使用兽药产品时,应当查验兽药标签中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不能使用。
兽药有效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期可具体到“月”,也可具体到“日”。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和日期用两位数表示。
其中兽药说明书有效期可标注为固定期限,如2年或24个月,但标注的期限应与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一致。
2、注意兽药保存条件
保存条件系指对兽药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即防止兽药变质的主要因素,包括空气、温度、湿度、光照、霉菌、贮藏时间等。
常用的保存条件术语表示如下:
(1)避光是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2)密闭是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3)密封是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4)熔封或严封是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5)阴凉处是指不超过20℃;
(6)凉暗处是指避光并不超过20℃;
(7)冷处是指2~10℃;
(8)常温是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三项不能
1、不能超标签规定的剂量使用
标签规定的剂量是经过科学的疗效试验和安全评估得出来的。超剂量使用有可能带来毒副作用加大,内服会带来胃肠道菌群失调、动物食品的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因此,抗菌药不能超标签规定的剂量使用。
2、不能超标签规定的疗程使用
抗菌药物在兽医临床使用中,必须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疗程正确使用,若超疗程使用可能引发动物的毒副作用增加,动物食品产生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危害动物以及人类食品安全。
3、不能超标签规定的动物对象使用
抗菌药物在不同动物体内有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征,不同的靶动物给药剂量也不相同。因此,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动物对象正确使用。
依据2016年,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形成的征求意见稿。汇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兽药标签基本要求
(1) 兽药产品(原料药、兽医诊断制品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2)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作用与用途(或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规格、产品批号。
(3)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主要成分与含量)、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休药期、规格、包装、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作用与用途、功能、主治、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等不能全部注明内容的,应当标出项目名称,注明“详见说明书”。
(4)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主要成分与含量、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5)兽医诊断制品的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判定、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规格、包装、贮藏与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内容。
作用与用途、用法与判定、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不能全部注明内容的,应当标出项目名称,注明“详见说明书”。
(6)兽药有效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期可具体到“月”,也可具体到“日”。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和日期用两位数表示。其中兽药说明书有效期可标注为固定期限,如2年或24个月,但标注的期限应与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一致。
(7)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兽药说明书主要内容
(1)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药物相互作用、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休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2)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规格、贮藏、有效期、批准文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3)兽用生物制品(兽医诊断制品除外)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4)兽医诊断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处方药标识或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判定、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规格、贮藏与有效期、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号以及生产企业其他信息等。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用药请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