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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基础性配伍和科学使用

来源: 综合兽药药理与处方技术、兽药规范使用   2021-08-05 15:53:31   查看:  次

  磺胺类药的配伍
  
  磺胺类药物与甲氧苄啶、安普霉素、新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配伍,疗效增强。磺胺类药物与阿莫西林、氨苄西林的碱性制剂一起配伍,作用大多无关,疗效增强。磺胺类药物和氟苯尼考的配伍,其抗菌作用因相加而增强,但肾毒性增加。
  
  复方阿莫西林/阿莫西林
  
  这些药物与链霉素、安普霉素、新霉素、多粘菌素和喹诺酮类等配伍,疗效增强。
  
  它们与泰乐菌素、替米考星、盐酸多西环素和氟苯尼考配伍,拮抗,疗效会降低。
  
  它们和Vc配伍,会沉淀,分解失效;与磺胺类配伍,会沉淀,分解失效。
  
  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与安普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和硫酸粘杆菌素等配伍,疗效增强。
  
  与氨苄西林、阿莫西林等配伍,疗效降低;与安普霉素、新霉素、卡那霉素、链霉素磺胺类配伍,疗效增强;与喹诺酮类有配伍禁忌,毒性增加。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与阿莫西林、阿莫西林硫酸粘菌素、氨苄西林,与安普霉素、链霉素、新霉素、庆大霉素和磺胺类等配伍,疗效增强。
  
  沙星类和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氟苯尼考等配伍,疗效降低。遇金属阳离子,会形成不溶性的络合物。
  
  盐酸林可霉素
  
  盐酸林可霉素和地美硝唑配伍,疗效增强;和硫氰酸红霉素,替米考星配伍,疗效降低;和磺胺类配伍,混浊,失效。
  
  兽药的科学合理使用
  
  1、不能使用农业农村部划定的禁药
  
  不能使用假、劣兽药;
  
  不能使用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见附录2002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不能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201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出口企业还要注意不能使用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200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5号)。
  
  2、不能滥用兽药
  
  滥用兽药极易造成动物源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长期使用和滥用抗生素极容易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会降低动物机体的免疫力,并造成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而且对畜牧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危害。
  
  3、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执行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的兽药或代谢产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残留,为了保障畜产品的安全与销售。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4、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
  
  2019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征求意见稿)》,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
  
  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对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的品种,修订产品质量标准,删除促生长用途,仅保留防治用途。
  
  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相应兽药产品“兽药添字”转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变更工作。
  
  5、科学使用消毒剂
  
  消毒剂宜选择抗菌谱广、杀菌力强、作用迅速、消毒持续时间长、效力受环境影响力小、刺激性和腐蚀性较小、对人畜安全、价廉易得的消毒剂品种。
  
  用于畜禽厩舍、粪池、污染场地、水源、屠宰场等以及运输工具、器械等消毒的消毒剂,通常可使用季铵盐类、酚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卤素类消毒剂。
  
  用于皮肤消毒时可使用苯扎溴铵、度米芬、乙醇、碘酊、氯己定、氯胺T、聚维酮碘、过氧化氢溶液等。不论选用何种用途的消毒剂,选用时应仔细阅读产品标签或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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