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蛋鸡养殖环节用药行为,控制鸡蛋中的兽药残留含量,提升鸡蛋质量安全,近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蛋鸡养殖用药的公告》,对兽药采购渠道、禁止使用的药物、蛋鸡产蛋期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部分兽药品种的休药期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使用违禁药物饲养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销售者进行相应处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公告》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鸡的兽药。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