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粮库中的近万吨玉米凭空消失,暴露了粮食储备库在管理层面的严重漏洞。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3年6月,秦皇岛警方接到了一起报案。报案粮企称,在2022年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存放于粮库内的玉米亏库近1万吨。
1万吨粮食是什么概念?以每人每天吃1斤粮食的数量计算,1万吨粮食可以满足一个400万人口的城市5天的需求。
专案组经初步调查发现,报案粮企与一位郭姓商人进行贸易合作,2020年开始陆续从郭某名下公司买进粮食存放于这家粮库。直到报案,双方已经合作了两年,现如今发现粮食亏库,报案粮企怀疑与郭某有关。郭某则表示,自己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向粮企输送玉米粮食的过程中,是按照合同去履行的。
不过,警方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粮商郭某在粮食入库环节存在一些反常规操作。郭某与粮企驻库员勾某内外勾结,采取一车多记、虚假入库等手法,造成多辆运粮车入库的假象,并制作粮食入库单、粮权确认单,向受损粮企监管系统虚报入库粮食,后期甚至随意出库变卖粮食以套取资金。粮商通过此非法途径获利高达2500多万元,而驻库员获得5万元好处费,郭某雇佣的其他三名相关人员则每月领取数千至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
此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粮食购销涉及收购、入库、出库等多个环节,往往是多人内外勾结实施,该领域存在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腐败问题,在相对独立、缺乏监管的环境下,该领域一些乱象难以被及时察觉。
针对上述事件,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已被移交给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谈及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从已经披露的案件事实看,涉案人员两个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个是虚假履行合同,在粮食入库时弄虚作假,骗取了粮食款,涉嫌合同诈骗罪。另一个是将粮仓的粮食擅自运出去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凯玲也同样表示,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两个行为,首先是虚假入库,该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其次是从粮仓出库的行为,该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不过,“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存在模糊界限,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还要看具体的案件细节。”黄凯玲说。
此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表示,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第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第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泽仁在《合同诈骗罪若干情形认定》一文中表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作广义解释。合同的内容必须具有标的、数额等实质性条款,尤其是要具有交付钱财的核心内容,但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列入该合同范围之内,因为它不涉及交付钱财。
不过,倪泽仁也表示,实践中也有人通过虚假合同承揽业务,谋取一些利润,但其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目的,这属于民事欺诈,不同于那种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计划去履行合同的彻头彻尾的诈骗,对此不能按合同诈骗来定罪。
若上述事件以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判定,其考量因素有哪些?原东峰表示,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针对的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要求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黄凯玲表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次诈骗行为,会有以下的构造: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盗窃,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同样构成盗窃罪。”黄凯玲说。
若以上述两种罪名进行追究,如何进行量刑?原东峰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依据涉案数额和情节不同,在量刑上分三档,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要立案追诉,本案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关于盗窃罪的条款。原东峰表示,在量刑上也是分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界面新闻注意到,虽然,上述案件是粮商和驻库员内外勾结导致,不涉及粮企官员的内部腐败问题,但当前粮食购销腐败类案件仍呈高发多发态势。
2024年2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介绍甘肃省深化整治粮食购销领域腐败相关情况,其中点名兰州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粮集团)原副总经理郭鸿骏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
文章称,郭鸿骏案成为开展专项整治以来甘肃省查办的最大一起涉粮腐败案件。郭鸿骏利用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管理缺失等体制机制漏洞,内外勾结、擅权妄为,作案时间长达20年,涉案金额巨大。该案立案34件3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
为何粮食系统腐败监管如此之难?云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旗下《半月谈》采访时表示,涉粮领域曾是“冷门”行业,长期被忽视,尤其是国有粮食企业落实改革要求不到位,普遍存在政企不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未彻底分离等问题。
云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申斌认为,由于粮食购销部门对粮食的定价采购、销售方式具有垄断性,社会公众往往不能参与监督,再加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或是监督虚设,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让收购、销售等环节“暗箱操作”成为可能,且不易察觉。
申斌称,“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不彻底,也让涉粮腐败没有得到警示。“在一些地方和涉粮单位,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涉粮问题整改不到位,有的整改责任压不实、层层‘甩锅’,有的缺乏担当、‘新官不理旧账’,有的改了又犯、边改边犯。也有部门警示教育流于形式,党员干部汲取粮食领域腐败案件教训不深刻。”申斌说。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3年6月,秦皇岛警方接到了一起报案。报案粮企称,在2022年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存放于粮库内的玉米亏库近1万吨。
1万吨粮食是什么概念?以每人每天吃1斤粮食的数量计算,1万吨粮食可以满足一个400万人口的城市5天的需求。
专案组经初步调查发现,报案粮企与一位郭姓商人进行贸易合作,2020年开始陆续从郭某名下公司买进粮食存放于这家粮库。直到报案,双方已经合作了两年,现如今发现粮食亏库,报案粮企怀疑与郭某有关。郭某则表示,自己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向粮企输送玉米粮食的过程中,是按照合同去履行的。
不过,警方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粮商郭某在粮食入库环节存在一些反常规操作。郭某与粮企驻库员勾某内外勾结,采取一车多记、虚假入库等手法,造成多辆运粮车入库的假象,并制作粮食入库单、粮权确认单,向受损粮企监管系统虚报入库粮食,后期甚至随意出库变卖粮食以套取资金。粮商通过此非法途径获利高达2500多万元,而驻库员获得5万元好处费,郭某雇佣的其他三名相关人员则每月领取数千至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
此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粮食购销涉及收购、入库、出库等多个环节,往往是多人内外勾结实施,该领域存在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腐败问题,在相对独立、缺乏监管的环境下,该领域一些乱象难以被及时察觉。
针对上述事件,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已被移交给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谈及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从已经披露的案件事实看,涉案人员两个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个是虚假履行合同,在粮食入库时弄虚作假,骗取了粮食款,涉嫌合同诈骗罪。另一个是将粮仓的粮食擅自运出去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凯玲也同样表示,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两个行为,首先是虚假入库,该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其次是从粮仓出库的行为,该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不过,“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存在模糊界限,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还要看具体的案件细节。”黄凯玲说。
此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表示,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第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第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泽仁在《合同诈骗罪若干情形认定》一文中表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作广义解释。合同的内容必须具有标的、数额等实质性条款,尤其是要具有交付钱财的核心内容,但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列入该合同范围之内,因为它不涉及交付钱财。
不过,倪泽仁也表示,实践中也有人通过虚假合同承揽业务,谋取一些利润,但其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目的,这属于民事欺诈,不同于那种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计划去履行合同的彻头彻尾的诈骗,对此不能按合同诈骗来定罪。
若上述事件以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判定,其考量因素有哪些?原东峰表示,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针对的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要求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黄凯玲表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次诈骗行为,会有以下的构造: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盗窃,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同样构成盗窃罪。”黄凯玲说。
若以上述两种罪名进行追究,如何进行量刑?原东峰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依据涉案数额和情节不同,在量刑上分三档,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要立案追诉,本案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关于盗窃罪的条款。原东峰表示,在量刑上也是分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界面新闻注意到,虽然,上述案件是粮商和驻库员内外勾结导致,不涉及粮企官员的内部腐败问题,但当前粮食购销腐败类案件仍呈高发多发态势。
2024年2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介绍甘肃省深化整治粮食购销领域腐败相关情况,其中点名兰州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粮集团)原副总经理郭鸿骏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
文章称,郭鸿骏案成为开展专项整治以来甘肃省查办的最大一起涉粮腐败案件。郭鸿骏利用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管理缺失等体制机制漏洞,内外勾结、擅权妄为,作案时间长达20年,涉案金额巨大。该案立案34件3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
为何粮食系统腐败监管如此之难?云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旗下《半月谈》采访时表示,涉粮领域曾是“冷门”行业,长期被忽视,尤其是国有粮食企业落实改革要求不到位,普遍存在政企不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未彻底分离等问题。
云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申斌认为,由于粮食购销部门对粮食的定价采购、销售方式具有垄断性,社会公众往往不能参与监督,再加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或是监督虚设,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让收购、销售等环节“暗箱操作”成为可能,且不易察觉。
申斌称,“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不彻底,也让涉粮腐败没有得到警示。“在一些地方和涉粮单位,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涉粮问题整改不到位,有的整改责任压不实、层层‘甩锅’,有的缺乏担当、‘新官不理旧账’,有的改了又犯、边改边犯。也有部门警示教育流于形式,党员干部汲取粮食领域腐败案件教训不深刻。”申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