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行业,生猪调运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是必要文件,“执业兽医”综合梳理“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的出证责任和风险”,提到“对检疫合格动物发病出证,官方兽医不会被追责;生猪运输途中死亡,贩运货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猪场卖猪前,一定要先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书面委托贩运经纪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再进行买卖,否则违规;一起看看具体详情:
注意!这3点动物产地检疫证相关责任及风险
产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农业部提出“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之后,部分官方兽医的工作积极性有些受挫,怕被追究出证责任,出现畏责心理。本文中,笔者参照现有体制的有关规定,梳理了官方兽医的出证责任和风险:
对检疫合格动物发病出证,官方兽医不会被追责
检疫合格证明被过度解读,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有“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当日)到达有效”的字样。其中,动物A证最长到达期限为5天;产品A证最长期限为7天;B证一般为1天。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把检疫合格证明限定到达期限等同于“保质期”,就会错误地包揽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出证责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检疫合格证明中“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当日)到达有效”指的是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的限定时间。
动物发病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机会致病菌在动物抵抗力强时不会致病,只有在动物受到饥饿、应激等因素影响时,才会致病。官方兽医只能保证出证时动物临床检查或通过特定实验手段证实是健康的,符合出证条件,无法保证动物运输途中以及到达目的地后不发病。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欧盟国家还提出了运输过程中强化动物福利措施的规定。
货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处理情况的义务。因此,不论运输的动物是否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论是在运输途中或是到达之后发病,还是死亡,均由货主进行相应处理,要求出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
养殖场(户)或贩运经纪人 谁申报产地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这里说的比较清楚,产地检疫申报主体是货主,也就是养殖场(户)。
2018年3月2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2号公告,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这样看来,养殖场(户)和取得养殖场(户)书面委托书的贩运经纪人都可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养殖场(户)作为货主先将动物出售给贩运经纪人,再由贩运经纪人申报产地检疫。这样有什么不妥,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我们可以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养殖场(户)实际上已经和贩运经纪人发生了经营行为,但是在这个环节中,并没有申报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这样,养殖场(户)和贩运经纪人不仅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食品安全事件,也为日后我们追踪溯源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所以,养殖场(户)在出售动物前,一定要先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书面委托贩运经纪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再进行买卖。
节选来源:执业兽医综合中国兽医发布、96605,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19〕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