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动物检疫;作者:王栋、李鹏、范钦磊、孙晓东、蔡丽娟。
摘要:2018年9月,比利时公共健康研究院(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认在瓦隆地区发现野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毒株与2007年欧洲首例非洲猪瘟病毒株非常相似。欧盟和比利时通过采取卓有成效的控制措施,截至目前未发生家猪感染病例。主要防控经验:一是出台法规,组建非洲猪瘟政策委员会,及时评估和措施调整;二是根据OIE的原则要求建立管控区,借助人工屏障和自然屏障,防止感染野猪跨区域移动;三是完善养殖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野猪和家猪的接触,并通过SANITEL系统对境内的所有家猪开展标志追溯,防止高风险地区家猪的非法移动;四是做好宣传,使兽医、养殖户、狩猎者了解非洲猪瘟相关认知,确保防控义务落实到人。
1985年初,比利时北部12家饲养场感染非洲猪瘟疫情,导致60家饲养场的34000头生猪被扑杀。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此次疫情极可能是由于饲喂来自西班牙受污染饲料而引起,此后为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蔓延,比利时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成效明显。20世纪80年代末,比利时对3008家养殖场开展了血清学检查,共采集血样116308份,血样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故比利时对外宣布已根除非洲猪瘟。2018年9月,比利时在南部靠近法国边境的地方,从死亡野猪中检测到非洲猪瘟病毒(图1),从而确认该国再次出现非洲猪瘟疫情。截至2019年6月,比利时共有766头野猪非洲猪瘟检测呈阳性,但尚未发现家猪感染病例。
为控制野猪非洲猪瘟疫情,欧盟及比利时政府提出防控策略:尽可能防止非洲猪瘟病毒在野猪群扩散,预防非洲猪瘟病毒传播到生猪生产体系。为此,比利时根据欧盟法律,实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摘要:2018年9月,比利时公共健康研究院(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认在瓦隆地区发现野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毒株与2007年欧洲首例非洲猪瘟病毒株非常相似。欧盟和比利时通过采取卓有成效的控制措施,截至目前未发生家猪感染病例。主要防控经验:一是出台法规,组建非洲猪瘟政策委员会,及时评估和措施调整;二是根据OIE的原则要求建立管控区,借助人工屏障和自然屏障,防止感染野猪跨区域移动;三是完善养殖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野猪和家猪的接触,并通过SANITEL系统对境内的所有家猪开展标志追溯,防止高风险地区家猪的非法移动;四是做好宣传,使兽医、养殖户、狩猎者了解非洲猪瘟相关认知,确保防控义务落实到人。
1985年初,比利时北部12家饲养场感染非洲猪瘟疫情,导致60家饲养场的34000头生猪被扑杀。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此次疫情极可能是由于饲喂来自西班牙受污染饲料而引起,此后为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蔓延,比利时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成效明显。20世纪80年代末,比利时对3008家养殖场开展了血清学检查,共采集血样116308份,血样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故比利时对外宣布已根除非洲猪瘟。2018年9月,比利时在南部靠近法国边境的地方,从死亡野猪中检测到非洲猪瘟病毒(图1),从而确认该国再次出现非洲猪瘟疫情。截至2019年6月,比利时共有766头野猪非洲猪瘟检测呈阳性,但尚未发现家猪感染病例。
为控制野猪非洲猪瘟疫情,欧盟及比利时政府提出防控策略:尽可能防止非洲猪瘟病毒在野猪群扩散,预防非洲猪瘟病毒传播到生猪生产体系。为此,比利时根据欧盟法律,实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出台政策并建立政策委员会
自20世纪60年代非洲猪瘟传入欧洲以来,欧洲共同体及后来成立的欧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欧盟各成员国也相应制定了本国法规,以控制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和扩散。进入21世纪,随着非洲猪瘟疫情在东欧地区持续扩散,欧盟相继出台了第2002/60/EC号、第92/119/EEC号、第2014/709/EU号等系列法令,涉及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养殖场生物安全措施等。2014年比利时立法要求对饲养生猪进行识别和登记工作,对养猪场所进行登记备案。
比利时野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比利时农业部发布第26号部长法令,以期降低比利时野猪种群内部和生猪产业非洲猪瘟传播风险。此外,比利时组建非洲猪瘟政策委员会,负责定期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比利时不同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疫病防控措施顺利实施。联邦层面的兽医主管部门(比利时食品安全局)负责对家猪和圈养野猪采取疫病防控措施。地方的兽医主管部门(瓦隆地区、佛兰德斯地区和布鲁塞尔地区)负责对野生动物采取疫病防控措施,并通过狩猎等方式对疫区内的野猪进行扑杀。
建立控制区
疫情确诊后,比利时根据欧洲理事会第2002/60/EC号法令规定,将瓦隆地区(63000公顷)的划为“疫区”。2个月后,根据欧盟“从地理角度划定非洲猪瘟分区原则和标准”,将之前划定的“疫区”变更为2个相互叠加的管控区(图2)。
管控1区:管控1区紧紧环绕管控2区,虽尚未在区域内发现非洲猪瘟病例或疫病爆发的情况,但该区被定为高风险区,从而加强了疫病监测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管控1区相当于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保护区(缓冲区);
管控2区:此区仅在野猪群发现非洲猪瘟病毒。管控2区相当于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疫区,区内扑杀生猪5222头。
“管控区”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非洲猪瘟病毒扩散,设立警示标志(图3),针对野猪开展监测活动,主动收集所有野猪尸体并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按照一定比例猎杀野猪,并对猎杀的野猪进行病毒检测。具体措施:禁止伐木,指定疫区内人员和车辆在林间的通行路线,禁止离开指定通行道路;禁止指定投喂野猪,禁止私人狩猎(野猪和其它野生动物);加强被动监测,主动搜寻死亡野猪,对收集的所有野猪尸体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在区划边界和管控1区、管控2区内设立篱笆网(图4),用于隔离野猪的自然栖息地,限制移动,便于捕捉和扑杀,并与其它公路一同构成区划物理屏障,比利时派工作人员对篱笆进行巡查。
此外,比利时在管控区内设立死亡野猪或猎杀野猪搜集中心,用于处置该区域内发现的死亡野猪以及猎杀野猪尸体,收集中心对野猪尸体采样并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在收集野猪尸体到无害化处理尸体过程中,兽医主管部门会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
巡查和登记
目前,比利时约有生猪饲养场所7200多处,存栏620万头,约94%的养猪场位于法兰德斯地区(图5)。疫情发生后,比利时要求所有的养猪场必须在比利食品安全局登记备案,对饲养生猪进行识别确认,登记饲养生猪进出境事项,以上信息必须录入比利时国家中心数据库(SANITEL)。比利食品安全局官员负责检查养猪场的登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卫生状况。
养殖场生物安全要求
比利时要求生猪饲养场所加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一是要求设立物理屏障(如双层篱笆或隔离墙),防止饲养生猪与野猪发生接触,防止饲养场所内的饲料、污泥和场内材料与野猪发生接触;二是工作人员进出生猪饲养场所应遵守卫生管理要求,应接受消毒浴、穿着专业卫生服,禁止72 h内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过野猪的人员进入养猪场;三是禁止混运不同来源生猪,禁止将野猪、野猪尸体或野猪肉带入生猪饲养场;四是禁止向生猪投喂泔水或餐厨剩余物;五是规定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应进行清洗消毒,若生猪运输车辆来自非欧盟国家或欧盟非洲猪瘟疫情高风险区,则必须执行额外的清洗和消毒措施;六是加强生猪调运管理,要求生猪饲养场所调入生猪饲养,必须实施28d的隔离措施,隔离结束后才能混群饲养。
疫病监测
疫情发生前,比利时已针对非洲猪瘟开展了一系列监测工作。兽医工作人员定期对猪场开展临床检查,每年至少3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检查人员到场询问是否出现规定上报疫病的临床症状,并就具体问题问询养殖场负责人。
比利时规定生猪饲养人员、兽医和试验室主管应向比利时食品安全局报告所有非洲猪瘟疑似病例。若生猪饲养人员发现非洲猪瘟疑似病例,须立刻向兽医报告,兽医须在接到报告后24h内到场检查所有生猪,若无法排除感染非洲猪瘟,应立刻采集血液、组织等样本,将样本送至指定实验室(ARSIA和DGZ试验室)进行检测。即使兽医到场排除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兽医也必须按照比利时食品安全局要求加强后期监测,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2016年1月到2018年9月13日,比利时ARSIA和DGZ试验室在非洲猪瘟被动监测中采集样品184份,以上样品经检测结果均为阴性。2018年9月13日到2019年4月2日,比利时共对938家饲养场的4081头猪采集了血样,所有的血样检测结果均为非洲猪瘟阴性。此外,比利时未在境内发现软蜱媒介,因此尚未针对虫媒开展消灭活动。
移动控制
比利时食品安全局根据欧盟相关法律对本国生产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流通进行管理,具体措施包括:调运生猪不得来自因动物卫生问题而被禁止或限制调运的饲养场所。活猪调运前24h,须由官方兽医对其进行识别核验和临床检查,待调运生猪不得有任何疫病临床症状。生猪调运途中,禁止调运生猪与其它偶蹄类动物接触。
比利时管控区内生猪可以在国内出售,若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在欧盟内销售,具体条件包括调运生猪自出生后一直饲养在调出场或在调出场饲养超过30d,生猪调出场采取针对非洲猪瘟的生物安全措施且生猪调运前7d内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调运前已接受官方兽医临床检查且检查结果正常。
比利时非管控区饲养的生猪可在国内、欧盟、国际市场售卖,但需满足向欧盟其它成员国出口生猪的特别规定,该规定要求调运生猪前30d,调出场不得接收来自管控区生猪。官方兽医在签发调运许可前,会检查调出场是否遵守上述要求,也会检查调出场是否遵守在欧盟内销售或出口生猪的一般性要求。
培训与宣传
比利时食品安全局在其官网公布非洲猪瘟相关信息,包括非洲猪瘟疫病情况表、非洲猪瘟防控手册等,以供养殖者和兽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