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及利用会计档案,更好地为经营决策和科研生产服务,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会计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会计管理部门按照归档范围及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由档案管理部门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与指导。
财务管理让企业滴水不漏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四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磁性介质,包括记载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信息和财务文件的磁盘、光盘等。
(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请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六条 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七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管理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移交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因工作需要会计管理部门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会计管理部门临时保管会计档案,应在会计管理部门内部指定出纳以外的专人保管。
第八条 会计管理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凭证目录》,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备份两套后以光盘的形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会计管理部门在移交电子会计档案至档案管理机构前,要定期进行检查、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5年、10年、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备查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现金盘点表、工资发放清册、发票(收据)领购缴销登记簿、发票(收据)存根、各类票据领用登记簿、会计档案查阅复制使用登记簿等;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其他专项财务报告等。
以上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规定期限执行。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借(调)阅和销毁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借(调)阅
(一)我公司人员借阅、借用会计档案时,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员应亲自调取有关会计档案,不能任由借阅人自取;档案管理员应始终在场陪同查阅。查阅完毕,借阅人应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借阅周期为十个工作日,到期如需继续查阅,需办理续借手续;非财务人员需要查、借(调)阅会计档案,应当提交《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附件2),并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在财务人员陪同下查、借阅会计档案;
(二)外单位人员需借阅会计档案,应持借阅人单位介绍信,由接待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员方可办理,并亲自调取会计档案资料。档案管理员应与接待部门人员陪同查阅。查阅完毕,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员和借阅人应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并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由会计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定期组织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二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申请,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由总会计师、会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签署意见。
(三)会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和单位信息系统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独立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由会计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保管到债权债务结清、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