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同志围绕《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二是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需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最为经济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要求,各地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一,资源化利用不当而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为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具体指导。
三是畅通粪污还田利用渠道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由于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缺乏明确的监管执法依据,地方管理部门更加倾向选择易于监管的治理方式,也不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通知》明确了畜禽粪污还田应执行的标准以及将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为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知》要求,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作为肥料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加强日常监测,严防还田环境风险。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研发,积极推广全量收集利用畜禽粪污、全量机械化施用等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
答:一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后作为粪肥安全利用,要求液体粪肥的蛔虫卵、钩虫卵、粪大肠菌群数、蚊子苍蝇四项卫生学指标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
二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粪肥还田可参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的施用方法,选择适宜的施用时间。畜禽粪污处理和畜禽粪肥施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养分损失,减轻环境影响。
三是畜禽粪污还田配套土地面积应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面积。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粪污所施农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进行粪肥施用,合理确定畜禽粪肥施用量,不能过量施用畜禽粪肥。
答: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养殖场户应根据不同工艺满足相应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及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必须设置废渣的固体储存设施和场所,且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且符合相应卫生学指标。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臭气浓度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地方制定的严于该标准的相关控制项目。
二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或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是规模养殖场应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应提前确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施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同时需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二是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包括畜禽粪污全量收集技术与装备,粪污高效输送、施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推广,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三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