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要点,具体见《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三、缺陷产品召回屠宰企业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缺陷产品及时进行召回并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四、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要点1、焚烧法1.1直接焚烧法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1.2炭化焚烧法1.2.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
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1.2.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
后达标后排放。
2、化制法2.1干化法2.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2.1.2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2.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2.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2.2湿化法2.2.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2.2.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2.2.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2.2.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2.2.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3掩埋法3.1直接掩埋法3.1.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3.1.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3.1.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3.1.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3.1.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3.1.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3.2化尸窖3.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3.2.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3.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3.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3.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4.发酵法4.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4.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4.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覆盖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5堆肥发酵
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